足球场上的强弱之辩,大人欺负小孩踢足球是否触碰法律红线?
当足球成为权力不对等的角斗场
2023年夏天,一则"成年人在社区足球场恶意冲撞儿童致骨折"的新闻引发热议,视频中,12岁的小宇在与几名成年人同场踢球时,因一次普通的抢球动作被一名30岁男子故意用膝盖顶向腰部,导致腰椎压缩性骨折,事后,男子辩称"足球对抗难免",但小宇父母坚持"这不是对抗,是欺负",这场看似普通的足球纠纷,将"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在体育活动中的权力不对等"问题推向舆论焦点——当"大人欺负小孩踢足球"发生时,法律的边界究竟在哪里?
从"足球对抗"到"恶意欺负":行为性质的法律界定
要回答"大人欺负小孩踢足球是否犯法",首先需要明确"欺负"的法律定义,法律语境中的"欺负"并非单纯的道德评价,而是可能涉及侵权责任、治安违法甚至刑事犯罪的具体行为,根据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《民法典》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及《刑法》的相关规定,判断此类行为是否违法,需从主观故意、行为手段、损害后果三个维度分析。
(一)体育竞技的"自甘风险"原则:合理对抗的法律豁免
足球作为典型的对抗性运动,参与者需承担一定程度的身体碰撞风险。《民法典》第1176条明确规定了"自甘风险"原则:"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,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,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;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。"这意味着,若成年人与儿童踢球时的碰撞属于合理范围内的技术动作(如正常抢断、身体卡位),即使造成轻微擦伤或摔倒,通常不构成违法。
2021年北京某小学足球赛中,体育老师张某在指导学生练习头球时,因学生跑位失误与张某发生碰撞导致鼻梁骨轻微骨折,法院最终认定张某无故意或重大过失,适用自甘风险原则,驳回学生家长的赔偿请求。
(二)"恶意欺负"的法律特征:超越合理范围的故意侵害
当成年人的行为超出体育竞技的合理边界,具备"恶意"特征时,法律评价将发生根本转变,所谓"恶意",需满足以下要件:
- 主观故意: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未成年人权益,仍积极追求或放任结果发生;
- 手段不当:使用明显超出足球规则的暴力手段(如故意踢踹、肘击、锁喉等),或利用身体优势进行碾压式对抗(如30岁成年人对10岁儿童进行贴身冲撞);
- 损害后果:造成未成年人身体伤害(如骨折、脑震荡)、精神损害(如长期恐惧足球运动)或财产损失(如运动装备损毁)。
以本文开头的小宇案例为例,监控视频显示,男子在抢球前已观察到小宇是儿童,仍调整身体角度用膝盖顶向其腰部,且在小宇倒地后未停止动作,继续用脚踢踩球权,这种行为显然超出了足球对抗的合理范围,符合"主观故意+手段不当"的特征,经司法鉴定,小宇的腰椎压缩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,已达到《刑法》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的入罪标准。
(三)特殊身份的加重责任:监护人、教练等主体的注意义务
若成年人与儿童存在监护、教育或管理关系(如父母、教练、学校老师),法律对其注意义务的要求将显著提高。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第15条规定:"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,接受家庭教育指导,创造良好、和睦、文明的家庭环境。"第38条进一步强调:"学校、幼儿园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......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、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。"
2022年江苏某足球培训机构教练李某,因队员小王训练时失误,用脚踢其臀部导致软组织挫伤,法院审理认为,李某作为专业教练,明知儿童身体脆弱仍使用暴力手段,违反了教育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,判决其承担医疗费、精神损害赔偿共计8万元,并由机构承担连带责任,这一案例表明,特殊身份主体的"欺负"行为,不仅可能涉及民事赔偿,还可能因违反职业伦理被追究行政责任(如吊销教练资格)。
从个案到普遍:成年人"欺负"儿童踢足球的社会成因
法律对行为的评价是滞后的,但社会问题的解决需要追根溯源,成年人与儿童在足球场上的权力不对等,本质上是"力量优势+身份优势"的双重碾压,其背后隐藏着三重社会心理机制:
(一)"大人=正确"的权威迷思
在中国传统教育观念中,"大人管教小孩"被视为天经地义,这种观念延伸到体育活动中,表现为部分成年人将足球场视为"教育场域",认为可以通过身体压制树立权威,2023年《青少年体育参与调查报告》显示,34.7%的受访儿童表示曾在与成年人踢球时被指责"技术差""不懂规则",其中12%的儿童因害怕被嘲笑而放弃足球运动,这种"权威型互动"本质上是对儿童体育权利的剥夺。
(二)"竞技至上"的价值扭曲
部分成年人将足球视为"胜负游戏",忽视儿童参与运动的核心目的是"娱乐与成长",某社区足球群曾出现"带小孩踢球影响水平"的讨论,有成年人直言"和小孩踢没对抗,没意义",这种将竞技价值凌驾于儿童权益之上的观念,导致部分人刻意放大身体优势,将儿童视为"陪练工具"。
(三)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认知盲区
许多成年人对"儿童体育权益"缺乏基本认知,2022年上海律协针对1000名成年人的问卷调查显示,仅18%的受访者能准确说出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中关于儿童参与文体活动的保护条款;63%的人认为"足球场上的小摩擦不值得较真",这种认知偏差,使得成年人容易将"欺负行为"合理化,甚至认为"小孩娇气"。
法律与社会的协同治理:如何构建儿童友好型足球场域
解决"大人欺负小孩踢足球"问题,需要法律惩戒、制度规范与社会教育的多维度联动。
(一)法律层面:明确"儿童体育权益"的保护边界
- 细化"自甘风险"的例外情形:建议在《民法典》司法解释中明确,当参与者年龄差超过12岁(或身体发育阶段差异显著)时,成年人需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,其"合理对抗"的认定标准应更严格;
- 增设"儿童体育虐待"禁止条款:参考《刑法》中的"虐待被监护人罪",对监护人、教育者在体育活动中故意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增设专项罪名;
- 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程序:建立儿童体育伤害案件的快速受理通道,引入专业的儿童心理评估机制,避免"重身体伤害、轻精神损害"的裁判倾向。
(二)制度层面:构建分级分龄的足球活动规则
- 推行"年龄分区"管理制度:社区、学校足球场可设置"成人区""青少年区(12岁以下)""儿童区(8岁以下)",避免跨年龄层的非自愿混合运动;
- 制定"儿童足球安全指南":由体育部门联合教育部门出台细则,明确成年人与儿童同场时的行为禁区(如禁止使用高难度铲球、禁止身体对抗时发力超过儿童承受限度);
- 建立"足球活动监督岗":在公共球场配备志愿者或社工,及时制止可能的不当行为,并为受侵害儿童提供即时援助。
(三)社会层面:培育"儿童友好"的体育文化
- 加强家长与教育者的培训:将"儿童体育权益保护"纳入家长学校、教师培训的必修内容,普及"尊重式互动""鼓励式指导"的沟通技巧;
- 推广"混合年龄友好赛"模式:鼓励成年人以"协助者"而非"对抗者"身份参与儿童足球活动(如担任临时教练、组织趣味游戏),引导其从"力量压制"转向"经验传递";
- 强化儿童的自我保护教育:通过校园课程、公益讲座等形式,教会儿童识别"正常对抗"与"恶意欺负"的区别,鼓励其勇敢向家长、老师或警方求助。
足球应是温暖的成长课,而非权力的角斗场
足球的魅力,在于它教会人们公平竞争、团队协作与尊重对手,当成年人将身体优势异化为"欺负"的工具,当足球场沦为权力不对等的角斗场,我们失去的不仅是几个孩子的足球梦,更是整个社会对"保护未成年人"这一基本伦理的坚守,法律的红线需要被明确,但更重要的是让每个成年人明白:与儿童踢球时的克制与包容,才是对足球精神最深刻的诠释,毕竟,真正的强者,从不会用力量碾压弱者;真正的足球,永远属于所有热爱它的人,无论年龄大小。